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