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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