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坤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