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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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 王士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訴字第12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民國(下同)107年訴字第12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243號),聲請人於108年2月1日以民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本院於108年2月26日函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該裁定並於108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敘明,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資念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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