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債權人彰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博思 、楊再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二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總金額為
新臺幣3,202,411元是否有誤?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2,411元是否有誤?㈢債務人楊博「思」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對債務人楊再呈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
客戶為 楊博恩 )㈤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