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耕作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2號原告 林定 被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建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參見原告陳報狀記載其權利價值為14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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