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嘉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張裕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1年2月29日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1005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張裕遠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張裕遠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逾期仍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
知單、照片等為據。
二、經審閱聲請機關所提前開書證,其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鍰3,000元,以900元折算一日,不滿
一日之零數不算,易以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