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68號
原告 楊亞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正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
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