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永順 (即 康鴻鵬 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1,6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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