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高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8,7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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