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34號
原   告  黃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瑋鑫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瑋鑫之最新有記
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
料與足資辨別之特徵,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即有未洽,爰
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