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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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炎良世誠 耳鼻喉科診所
送達代收人  林玲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雪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58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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