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被 告 林永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民國106年9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伍佰肆拾肆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2日16時24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
○○○○○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由訴外人 高國輝 駕
駛並所有,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
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2,791元(工資:27,
400元,零件:75,391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
,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之2條、第19
6條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等之規定,代位被
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79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等影本為證,
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
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
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02,791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27,400元、零件部分為75,391元
,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
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
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103年7
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6年3月12
日,應折舊2年8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
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52,7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
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22,634元(75,391-52,75
7=22,634),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50,034元
(22,634+27,400=50,034)。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50,034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駁回,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44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5,391×0.369=27,819
第1年折舊後價值75,391-27,819=47,572
第2年折舊值47,572×0.369=17,5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47,572-17,554=30,018
第3年折舊值30,018×0.369×(8/12)=7,384
第3年折舊後價值30,018-7,384=22,634
2年8月折舊共計52,757元(27,819+17,554+7,384=5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