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3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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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93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李宏君
胡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宏君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宏君於民國100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胡秋
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2筆,計新臺幣(下同)147,930元,詎被告李宏君
並未依約清償,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
付尚欠本金117,3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被告胡秋雪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李宏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㈡被告胡秋雪則以:伊希望可以跟原告協調展延還款,確實有
訴之聲明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還沒有清償,被告李宏
君是伊的小孩,在國外唸書打工,伊與被告李宏君目前均沒
有能力清償,伊有跟被告李宏君講這件民事事件,伊有說起
訴狀之內容給被告李宏君知道,被告李宏君沒有意見,伊目
前還不出來這筆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李宏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被告胡秋雪雖以上開情詞
置辯,惟尚不得因此免除其對原告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