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柯柏任
柯宜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載明當事人及法律關係,如為須合一確
定者應一併起訴,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為訴外人 蔡梅香 之繼承人,惟未
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資料證明已死亡而開始繼承,亦未提出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以釋明當事人是否適格,難認已
具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