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