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被上訴人 陳怡麗 Zh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三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非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駁回其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將第一審判決廢棄,發回台北地院,則上訴人在第二審並非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其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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