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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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請人 林范育 如
相對人 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2月2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湖內
785-5
75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627
嘉義市○區○○路000號
嘉義市○○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三層
45.35
45.35
45.35
136.05
陽台、電梯樓梯間
23.72、19.21
平方公尺
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