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

原告 葉叡緹

被告 張家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佳頴、法官林于心、法官徐莉喬」。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參與裁定之法官姓名欄內,未記載「審判長法官吳佳頴、法官林于心」,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將上開欄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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