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王姵捷
受刑人鍾欣志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 王佩捷 」,均應更正為「王姵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王佩捷」,顯係「王姵捷」之誤寫,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據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