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文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蔡文林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林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