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98號再審原告 魏中樹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10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