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48號原告 黃姿宸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8,000元(即本件房地之交易價額即第三次拍賣金額,亦為原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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