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告 李劍芳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 李浴沂
林宜蓁 李信治 李信輝 李信孟 李明修 李子杰 李財旺 李寶琴 李秋雪 兼上十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素花 被告孫 李阿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37號)之家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非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家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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