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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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 鍾少峯 被告 范李雨妹
范月嬌 即裕豐食品加工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708元(含退休金2,397,568元、員工儲蓄金1,015,400元、薪資保留款1,727,
380元、未付工資248,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含薪資保留款1,727,380元及未付工資248,360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10,301元。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0,301元後,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