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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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清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107年度易字第69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77號、第1190號、第11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清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7年易字第69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囑託被告另案執行所在監獄長官於107年10月5日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2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7年10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