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85號原告 鮑勇睿 上列原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列被告(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及被告之代表人,亦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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