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陳靜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振瑞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