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38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黃慶邦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