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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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李茹婷
被 告 賴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0元,應繳裁判費
為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以107年度投補
字第8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000元之
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
3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
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1紙、本院答詢表2紙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