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文蓉
相 對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源林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5日本
院107年度投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費,乃屬
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此亦為抗告
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14日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7年3月20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此有本院南
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本院答詢表2紙
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佐,其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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