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廖學忠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廖學忠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