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魏于傑法官黃明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