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紙,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僅以遺失啟事之方式登報,並未依公示催告記載之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尚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附卷可稽,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期間,為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非謂一刊登新聞紙後,即得聲請為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肆萬柒仟伍佰元│TAA0四一五三│││││大武分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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