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娟 律師
辛○○被告宇○○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天○○
丁○○○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住被告酉○○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地○○住被告玄○○住
寅○○住乙○○住午○○住巳○○住B○○住A○○住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被告辰○○住
戌○○住子○○住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住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宙○○
亥○○壬○○黃○○庚○○申○○未○○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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