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9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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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雲卿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告訴人立浦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浦公司)有債務上之糾葛,竟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先向不知情之案外人乙○○,借用車牌號碼:00–八七九九號賓士牌自小客車一部,再偕同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二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分別頭戴安全帽,手戴手套,各持客觀上可供作凶器使用之鐵鎚一支,共乘上開車輛,於同日十五時十六分許,未經許可,侵入告訴人設於台中縣○○鄉○○路九十九之一號之廠房內,以上開鐵鎚擊毀該公司內之機器及冷卻控制器、主軸馬達、噴油嘴、變壓器等設備。嗣為警在同日晚上六時許,在台中縣○○鄉○○路某垃圾場道路旁,查獲上開賓士車輛,並在該賓士車輛內,起獲供犯罪所用之雨衣、榔頭、安全帽、膠帶等物品,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住宅與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罪毀棄損壞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嫌,而該二罪分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其告訴,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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