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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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堯 賸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 周堯賸 於民國101年6月7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簡復表暨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具狀聲明上訴,亦有上訴狀1份在卷可佐,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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