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79號聲明人 李宗哲
李正欣 李正勇 李淑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二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徐蔚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法院准許 徐常寓 拋棄繼承之核備公文或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
三、通知徐常寓之法定代理人徐蔚芳聲請人已經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由受通知人簽名蓋章之通知書其中之一即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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