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維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 陳維前 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投交簡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又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苗交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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