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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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山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山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莊山塗前因賭博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