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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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丙○○
乙○○甲○○戊○○己○○○丁○○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住臺南市○○○○街○○○號被告庚○○住
(現於台南分監執行)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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