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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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93號聲請人廣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盧碧霞 代理人 倪采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宇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4年6月25日│242,498元│GA0000000││││中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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