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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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趙正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所附證物之繕本,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