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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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趙正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所附證物之繕本,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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