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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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 律師
董德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供之虞,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必要,著自民國96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被告已無繼續禁見之必要,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特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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