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54號聲請人 張秀玉 相對人 陳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8年1月1日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51││├──┼───────┼───────┼──────┼──────┼─────┼──┤│002│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52││├──┼───────┼───────┼──────┼──────┼─────┼──┤│003│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53││├──┼───────┼───────┼──────┼──────┼─────┼──┤│004│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54││├──┼───────┼───────┼──────┼──────┼─────┼──┤│005│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55││├──┼───────┼───────┼──────┼──────┼─────┼──┤│006│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56││├──┼───────┼───────┼──────┼──────┼─────┼──┤│007│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77││├──┼───────┼───────┼──────┼──────┼─────┼──┤│008│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78││├──┼───────┼───────┼──────┼──────┼─────┼──┤│009│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79││├──┼───────┼───────┼──────┼──────┼─────┼──┤│010│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0││├──┼───────┼───────┼──────┼──────┼─────┼──┤│011│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1││├──┼───────┼───────┼──────┼──────┼─────┼──┤│012│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2││├──┼───────┼───────┼──────┼──────┼─────┼──┤│013│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3││├──┼───────┼───────┼──────┼──────┼─────┼──┤│014│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4││├──┼───────┼───────┼──────┼──────┼─────┼──┤│015│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5││├──┼───────┼───────┼──────┼──────┼─────┼──┤│016│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6││├──┼───────┼───────┼──────┼──────┼─────┼──┤│017│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7││├──┼───────┼───────┼──────┼──────┼─────┼──┤│018│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88││├──┼───────┼───────┼──────┼──────┼─────┼──┤│019│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9││├──┼───────┼───────┼──────┼──────┼─────┼──┤│020│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0││├──┼───────┼───────┼──────┼──────┼─────┼──┤│021│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1││├──┼───────┼───────┼──────┼──────┼─────┼──┤│022│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2││├──┼───────┼───────┼──────┼──────┼─────┼──┤│023│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3││├──┼───────┼───────┼──────┼──────┼─────┼──┤│024│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5││├──┼───────┼───────┼──────┼──────┼─────┼──┤│025│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6││├──┼───────┼───────┼──────┼──────┼─────┼──┤│026│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897││├──┼───────┼───────┼──────┼──────┼─────┼──┤│027│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0││├──┼───────┼───────┼──────┼──────┼─────┼──┤│028│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1││├──┼───────┼───────┼──────┼──────┼─────┼──┤│029│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2││├──┼───────┼───────┼──────┼──────┼─────┼──┤│030│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3││├──┼───────┼───────┼──────┼──────┼─────┼──┤│031│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4││├──┼───────┼───────┼──────┼──────┼─────┼──┤│032│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5││├──┼───────┼───────┼──────┼──────┼─────┼──┤│033│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7││├──┼───────┼───────┼──────┼──────┼─────┼──┤│034│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8││├──┼───────┼───────┼──────┼──────┼─────┼──┤│035│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09││├──┼───────┼───────┼──────┼──────┼─────┼──┤│036│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10││├──┼───────┼───────┼──────┼──────┼─────┼──┤│037│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11││├──┼───────┼───────┼──────┼──────┼─────┼──┤│038│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12││├──┼───────┼───────┼──────┼──────┼─────┼──┤│039│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14││├──┼───────┼───────┼──────┼──────┼─────┼──┤│040│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15││├──┼───────┼───────┼──────┼──────┼─────┼──┤│041│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18││├──┼───────┼───────┼──────┼──────┼─────┼──┤│042│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20││├──┼───────┼───────┼──────┼──────┼─────┼──┤│043│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23││├──┼───────┼───────┼──────┼──────┼─────┼──┤│044│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21││├──┼───────┼───────┼──────┼──────┼─────┼──┤│045│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24││├──┼───────┼───────┼──────┼──────┼─────┼──┤│046│106年12月25日│20,000元│未載│108年1月1日│CH37592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