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愛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貳仟叁佰肆拾貳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6萬6,925.29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7年11月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0.965元折算。計算式:66925.29×30.965=2,072,342,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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