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李思賢 被告 黃暐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暐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計算式:16萬+9萬=2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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