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告 張脩世 被告 新潤峰采 (海灣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魏子傑 被告 吳雅惠
李佩璇 廖明峰 李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魏子傑、吳雅惠、李佩璇、廖明峰、李雪鳳於民國107年8月26日舉行新潤峰采(海灣區)社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之當選無效,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