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臺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燊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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