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 郭銑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本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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